华润雪花啤酒(中国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华润啤酒公司)为与被告

华润雪花啤酒(中国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华润啤酒公司)为与被告河南省新乡市寒山啤酒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寒山啤

酒公司)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
(2010)新民三初字第17号

民事判决书

原告:华润雪花啤酒(中国)有限公司,住所地: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306室。

法定代表人:王群,董事长。

委托代理人:梁雪峰、刘松,该公司法律顾问。

被告:河南省新乡市寒山啤酒有限公司,住所地:河南省封丘县产业聚集区。 法定代表人:田东梅,董事长。

委托代理人:王进勇,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告华润雪花啤酒(中国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华润啤酒公司)为与被告河南省新乡市寒山啤酒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寒山啤酒公司)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,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。本院于5月25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由审判员黄天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,审判员冯卓群、王娜参加评议,书记员刘佳出庭记录。本案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华润啤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雪峰、刘松,被告寒山啤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进勇等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华润啤酒公司诉称:1、“雪花”牌啤酒始创于1960年。“雪花”商标于1981年注册,曾获得过多项荣誉证书。近几年,为提高“雪花”牌啤酒的知名度,华润啤酒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对“雪花”商标的广泛宣传,年投入广告费达数十亿元,使“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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